购买商品房入户 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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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0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ffice:smarttags" />ffice:smarttags" />2001年10 月9日) 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 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 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 以下 ”不含本数,“ 以上 ”含本数,下同) 且房屋总价在 1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房屋总价在20万以上、25万以下的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12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
(二)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
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4、 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
6、《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7、 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FA L 功的书面说明。
(三)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 (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在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在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 (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 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及户口簿工本费10元。
购买二手房能否办理入户手续 ?
我市公民或外市人通过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若商品房属二手房的,只要是从未办理过申请入户的,均可按规定办理申请户口迁入。
东莞市居民,跨镇迁移或镇内迁移,申请入户是否要交城市增容费?
我市公民购买商品房,购买者可申请把户口迁移到商品房所在地入户,包括镇内迁移或跨镇区迁移,不受购房面积、购房金额和入户指标的限制,入户者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且属一户人,并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购房入户者符合《意见》13条可免交城市增容费
购房入户者符合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3条的,则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其本人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均可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申请人的学历或职称需经市人事局或省级学历、职称鉴定机构确认,确认证明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 (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受理。
来莞投资申办东莞市常住户口是否免交城市增容费?
在我市投资民营企业符合市政府《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东府[2002]80号) 办理投资入户或纳税入户时,免收城市增容费,只是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外市县人按政策申请户口迁入东莞,是否免交城市增容费?
外市县人按我市现行户口政策申请入户东莞,除购买商品房入户、调进外地人员入户按人收取城市设施建设基金外,其它符合我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按规定在办理户口迁入时免收除工本费外的其它费用。
市外人员在我市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它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
调进外地人员入户收费标准:调进人员进机关单位每人收取8000元,企事业单位 (教育系统除外) 每人收取5000元,教育系统每人收取3000元。
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一)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即是农转非) ;
1、 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 在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 (购有商品房者按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 。
收养小孩入户
(一)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 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
2、 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县以上公证、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4、 迁入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三)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 (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 凡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与市外妇女结婚所生子女投靠父亲,需结婚满五年,方可随母同时申请,按夫妻投靠入户办理。
?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 父、母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 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 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含身份证编码)及双方关系证明;
6、 迁入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7、 计划生育证明。
(三)申请投靠父(母)入户的子女,由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轄下
派出所)受理,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
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夫妻投靠入户
(一)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含本市人与外市人结婚满五年) ,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申请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 小孩《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5、 计划生育证明;
6、 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7、 未领身份证的需提供身份证编码;
8、 迁入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9、 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法轮功的书面说明。
(三)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我市是否执行新生婴儿随父随母入户自愿选择
2003年8月8日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含母亲户口在外市县) 。 2003年8月8日前出生未入户的婴儿及之后出生但已随母落户的婴儿,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2001年10月9日前购买商品房入户补充说明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 [2002]8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申请人在 2001年10月9日前购买商品房的,根据市政府《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1996]127号,以下简称这《复函》) 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房地产的立项时间必须在 1995年8月18日之前,凡购买商品房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的,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购买81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购买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截止日期为2003年 12月31日,自2004年1月1日起,不管2001年10月9日之前或之后购买商品房的均按《办法》办理入户。
非婚生子女入户如何办理入户
非婚生子女入户需提供以下材料:(1) 婴儿生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2) 婴儿生父、母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4) 婴儿生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证明 ( 需加盖派出所公章 ) ;(5) 婴儿生父、母一方属于外地户口的,外地户口一方户口登记地公安机关应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6) 婴儿生父、母到分局或市局作询问笔录,并签署婴儿由谁抚养的协议书 ( 父、母签名,印手指模 ) ;(7) 入户申请材料由分局受理,材料审核后,撰写调查报告并上送市局审批。
大、中专毕业生入户
(一) 公民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或从大、中专院校毕业需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二)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已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凭以下证明:
(1) 市人事、劳动、教育局干部介绍信;(2) 户口迁移证;(3) 居民身份证;(4) 要求在原籍办理入户的,出具原籍家庭户口簿;(5)非本省生源毕业生的,要出具《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必须加盖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及东莞市教育局章) ;
2 、本市生源国家计划内录取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凭以下证明在原籍办理入户:
(1) 大专或以上毕业生凭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办理入户入粮介绍信》,中专毕业生凭《毕业证》;(2) 户口迁移证;(3) 居民身份证;(4) 原籍家庭户口簿。
(三) 申请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 外市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我市入户 (本市内父母投靠子女入户,不限年龄) 。
? 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 、 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 、 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 、 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5 、 迁入莞城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6 、 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FA L 功的书面说明。
(三)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
录用干部、招收职工及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市内录用的干部或招收的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同意市内调动工作的干部或职工,凭批准录用或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迁出、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劳动部门及人才交流中心批准工作调动的外地人
员办理户口迁移,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工本费4元) ,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须提供证明材料:
1 、 批准工作调动部门开具的商调函;
2 、 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民营企业投资申办常住户口
(纳税入户)
?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关于来莞投资、购房等人员申办常住户口暂行办法>的通知》: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经营3年并3年累计纳税达到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
? 提供的证明材料:
1 、 企业提出申办常住户口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2 、 企业营业执照;
3 、 企业所在地的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
4 、 企业开具的业务骨干证明;
5 、 入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 、 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
明》,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7 、 入户人属育龄妇女的需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8 、 迁入地村(居)委会的证明;
9 、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证明、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10 、入户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其是否有参加FA L G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最长不超30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 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工本费4元及户口簿工本费10元。
退学、放弃分配资格迁回原籍入户
? 公民因退学、放弃分配资格迁回原籍入户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
?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 因故退学申请入户的:高等院校生(含研究生)、技工学校学生凭学校批准文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凭学校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籍家庭户口簿办理;
2 、 大、中专毕业生放弃分配资格申请迁回原籍的:凭市人事局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放弃毕业分配资格入户入粮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籍家庭户口簿。
? 申请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审核同意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城区、虎门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引进人才入户
(一) 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引进的名类人才申请入户本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二)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毕业生的,凭以下证明:(1)市人事局干部介绍信;(2)户口迁移证;(3)居民身份证;
(4)非本省生源毕业生的,要出具《接收非广东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必须加盖广东省高等学
校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及东莞市教育局章)
2.留学人员凭市引智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
明。
3.属民营企业人才,凭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的证明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家属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明》,
并提供身份证编码。
(三) 申请人凭上述证明材料经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入户手
根据东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收城市增容费及取消购房入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19日召开的东莞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已原则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购房入户政策。
为保证取消购房入户政策能够顺利衔接,在2008年1月1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原规定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并缴交城市增容费,逾期不予受理。购房日期以该商品房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证明书》签发日期为准。
关于户口随迁问题
2007-9-12 12:29:41 发表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业主论坛> 理想0769 业主论坛
为贯彻执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2001〕3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市累计投资达30万、50万、100万元的实业型企业或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的企业人员入户
(一)在我市投资实业型企业分别依据累计投资额达30万、50万、100万元而相应一次性申请办理1个、2个、3个人员入户的,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连续3年经营累计纳税达30万元而一次性申请办理3个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业务骨干或其家属户口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受理,企业所在地属虎门公安分局管辖的,由其辖下派出所受理(以下统称“受理单位”)。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完税凭证;
3、属业务骨干的,需企业开具的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7、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入户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前已购买商品房的人员,继续按《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的规定,申请办理购房入户,其申请入户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人员,凭银行的有关证明也可在截止时间内申请办理入户。
(二)在市委、市政府的《意见》下发(2001年10月9日)后购买商品房的,按下列标准,可一次性申请办理入户,入户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
1、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且房屋总价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2人入户。
2、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8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3人入户;
3、购房建筑面积每套在120平方米以上或每套房屋总价在25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人入户。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的需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子女入户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5、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四)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填写《购买商品房申请入户表》;受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可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入户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六)不符合《意见》第13条的人员,购房入户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莞城、石龙、虎门、常平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5000元,在其它镇区购房入户的每入户一人缴纳12000元。
三、我市民营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入户
(一)民营企业招聘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入户,须经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凭下述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填写《申请入户表》和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企业所在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
2、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户
(一)已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和" border="0" src="./images/smilies/default/tongue.gif" />博士研究生入户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硕士研究生" border="0" src="./images/smilies/default/tongue.gif" />和和" border="0" src="./images/smilies/default/tongue.gif" />博士研究生在落实就业单位前申请入户我市的,申请人须经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持下述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科窗口填写《申请入户表》和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地受理单位办理手续,迁入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市人事局开具的介绍信;
2、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调进外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学位确认证明书》;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随迁配偶的,需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随迁未成年子女的,需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
6、随迁父母的,需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专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市内的户口迁移
调入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营企业可办理集体户口,入户人员可在市内迁移户口。市内迁移户口入户莞城、石龙、虎门的,由市公安局审批办理,其他由当地公安分局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六、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